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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有關壽險業銷售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責任準備金之計提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25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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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壽險業銷售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責任準備金之計提
          方式,請轉知會員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加值給付」係指在不另外收取保費之狀況下,提供定期依一定
              比例基礎或一定金額,增加投資型商品之保單價值或保額者。
          二、投資型保單如提供「加值給付」或其他具類似特性之給付者,其各種
              責任準備金除依據 96.10.20 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081  號令「人
              身保險業就其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計提外
              ,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投資型保單所提供之「加值給付」,應基於收支平衡之原則估計
                  成本,其責任準備金之計算得採過去法(Restrospective)或未
                  來法(Prospective) 計算並提列於一般帳戶下,該責任準備金
                  之最低提存標準應依如下基礎計算:
                  1.死亡率:比照財政部 91.12.27 台財保字第 0910074199 號令
                    ,採台灣壽險業第4回經驗生命表之 100 %計算。
                  2.脫退率:如商品於定價時已反映脫退率,則可於「加值給付」
                    責任準備金計算時反映脫退率。
                  3.提存利率:比照 95.12.22 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51  號令
                    「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規
                    定,按所訂之「加值給付」內容計算存續期間並決定提存利率
                    。
          三、投資型保單附有「加值給付」者,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簽證精算報
              告中,檢視所屬公司所提存之「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假設適當性
              與該等準備金之適足性。
          四、各公司應於 96 年 12 月 31 日依據前述規定,檢視投資型保險有效
              契約附有「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情形,至現行銷售之投資型
              商品,其「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如需變更者,應依「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條之規定以部分變更之備查方式
              函報本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24 金管保一字第 097
               02503744  號函自 97 年 6  月 24 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