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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釐清監理年報表 23 各險種商品之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填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216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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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釐清監理年報表 23 各險種商品之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填報
          原則如說明,請  貴公會轉知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說    明:一、監理年報表 23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與責任準備金採一致之年終決算
              公式及時點基準,且所填報各險之責任準備金金額不得低於保單價值
              準備金。
          二、各公司處理與保戶權益如解約、契約轉換等事宜時,其非保單週年日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仍由各公司依核准、核備或備查保單之計算說
              明辦理。
          三、為確定日後新商品每一張保單在一致之年終決算公式及時點基礎下,
              均可符合「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原則,請各公司
              於新商品送審文件中,需加說明或聲明是否符合前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