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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指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之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60205799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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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指經依法核准
              收受存款之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二、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融字第八一一一二九九八四號函及
              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保字第八二一七二九一八一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原財政部 81.08.31 台財融字第 81112998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 82.11.18 台財保字第 821729181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