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業務,宣告利率及風險控管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於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業務:
(一)新送審商品及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之商品,如於 96
年 4 月 1 日前依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以下簡稱精算學會)之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
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且該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修正者,其新契約之宣告利率得依相關
資產之報酬率自行設定,即得免受 94 年 5 月 24 日金管保一字
第 09402500991 號令有關宣告利率不得高於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
市場殖利率上限之限制。
(二)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銷售之新契約均應依據精算學會之「利率
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
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並依其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
宣告利率。
(三)94 年 5 月 24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0991 號令有關宣告利
率不得高於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之規定,自 96 年 4
月 1 日停止適用於新契約。
(四)有效契約未依精算學會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規定之風險控管機制辦理者,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均應一併
適用該準則。
二、關於利率變動型壽險業務:
有效契約未依精算學會之「利率變動型壽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規定
之風險控管機制辦理者,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均應一併適用該準
則。
三、關於萬能保險業務:
(一)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銷售之新契約均應依據精算學會之「萬能
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
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並依其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
。
(二)有效契約未依精算學會之「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規定之風
險控管機制辦理者,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均應一併適用該準則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5.24 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0991
號令有關宣告利率不得高於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之規定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於新契約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