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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簽證精算人員自 95 年度起之簽證報告應就下列險種檢視保險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50250289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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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指
          定簽證精算人員自 95 年度起之簽證報告應就下列險種檢視保險費率釐訂
          情形:
          一、人身保險業:當年度所銷售之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非投資型商品
              )最高前 10 名之險種或累積占率達 90%  之主要險種。若有銷售長
              年期健康險商品者,應優先納入。
          二、財產保險業:當年度所銷售之所有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