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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4 款「到期日」定義之建議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50001154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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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4  款
          「到期日」定義之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5 年 1  月 17 日壽會文字第 95010158 號函。
          二、基於市場實務考量,有關旨揭「到期日」之定義,同意採下列意見辦
              理:
          (一)債券以下列二者日期較早者為準:
                1、債券上所載本金全部償還之日期。
                2、附有選擇權賣權(Put Option)之債券,可執行選擇權並將本
                    金全部償還之日期。
          (二)資產抵押債權(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為「預期到期日(
                Expected Final Maturity) 」。
          (三)浮動利率債券以下次利率調整之時點計算到期日。
          三、另貨幣市場基金得為現金擔保品之再投資標的,不受到期日不超過兩
              年之限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