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屬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5000096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所詢原屬○○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華產險) 之履約保證金連帶
          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乙案,復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19820  號函。
          二、屬○○產險於原停業清理處分前簽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仍
              具效力,如發生保險事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將依保險法第 143  條
              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代○○產險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
              受益人依有效保險契約所得為之請求,其墊付限額依照「財團法人財
              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辦理 (附件1) 。
          三、檢附○○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致
              保戶之公開信 (附件2) 供參。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高雄縣政府 (以上均含附件)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