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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40290071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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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本會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令,釋示本
          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121  號令有關複利增額型
          終身壽險商品新契約之責任準備金計算原則。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央再保險公司、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團法人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均含附
          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
          人身保險業依據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121  號
          令簽發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契約,其計算責任準備金之利率,除當年度
          保險金額部分需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所計算
          之利率為基礎外,另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直準備金和當年
          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值) 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之差額,得由簽證精算
          人員依公司資產配置之投資報酬率情況及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另行擇定適
          當之利率假設,惟應於商品送審之計算說明書中,說明該等假設之依據並
          提具相關資料。簽證精算人員除每年應依公司實際投資績效予以檢討及重
          新評估外,並應於精算備忘錄中詳予敘明其評估方法及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