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本會於收
到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未表示反對或要求補正者,視為
已核准:
(一) 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二十五:
1.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
但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2.保管機構為最近一年經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
or’s Corporation)、穆迪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譽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中華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A- 級或相當等級以
上之金融機構。
3.經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
營。
4.檢具完整之投資手冊並具風險評估機制。
(二) 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1.符合前項規定。
2.最近一年無重大處分情事。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者,不在此限。
(三) 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1.符合前二項規定。
2.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 (Value at Risk) 評估風險,
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3.最近二年無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情事,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
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4.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
風控長,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二、前點第二項所稱重大處分情事,係指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新台幣一百
萬元 (含) 以上者;前點第三項所稱計算風險值,係指至少包括市場
風險、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月更新一
次,以百分之九十九信賴水準、單尾檢定所計算之國外投資每週預期
最大損失。
三、保險業經財政部或本會核定國外投資比例後,若有未符第一點規定情
形或遭處分 (含重大處分) 情事而未能於六個月內改正,於進行到期
再投資或新增投資時之投資標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但缺失改正經主管
機關認可或符合下列條件之投資金額達已核定國外投資比例之百分之
五十時,前述限制始可解除:
(一) 投資標的以外匯存款、外國政府所發行之公債及外國銀行所發行之
金融債券為限。
(二) 前項金融債券之信用評等應達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穆迪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譽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中華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A 級 (不含 A- 級) 或相
當等級以上。
四、本會得就保險業實際投資交易及風險控管情形 (含風險值評估風險)
隨時檢討,定期或必要時將調整其已核定之國外投資比例、停止辦理
國外投資交易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五、「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申請表」如附件。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六月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
二五○一三六一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09 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1361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