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應提存之自留業務賠款準備金解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40250472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財產保險業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人身
          保險業依同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提存之自留業務賠款準備金
          ,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
          形法計算提存,若簽證精算人員認為險種特性或損失發展趨勢尚不完整者
          ,得說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報經本會同意改採其他方式計
          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