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會建議修正「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強化壽
險業清償能力方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公司辦理。
說 明:一、復 貴公會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壽會文字第九三○九二四二三號函、九
十三年十月廿九日壽會文字第九三一○二九三五號函及九十三年十一
月四日壽會文字第九三一一二九八八號函。
二、所建議修正「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乙節,同
意照辦。各公司如僅修正前揭公式,得逕行修正,無需重新報送。
三、至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方案乙節,應依如下原則辦理:
(一) 同意所報以總保費準備金法及由簽證精算人員選定各公司最適估計
投資收益率為貼現率所計算之總保費準備金 (GPR),作為準備金適
足性之判定標準。
(二) 自本 (九十三) 年度起,各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依前揭標準評估各該
公司有效契約各種準備金之適足性,若其依法所提存之準備金數額
有需強化者,簽證精算人員應研擬準備金補強計畫交公司報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該準備金補強計畫得分年進行,未來若法定準備金
經評估為適足時,各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將先前增提之準
備金逐年收回。
(三) 各險簽證精算人員除應於年度簽證報告中詳述所採最適估計之各項
假設及依據外,並應就公司所提存之各種準備金之適足性及補強計
畫之執行情形出具評估意見。
附 件:「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建議案
壽險公會 93.09.06 壽會文字第九三○九二四二三號函
計算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係先按公式 (1-1) 計算後,再以
公式 (1-2) 取最接近的一碼之值,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為
準。
I =Min (K ×R,K ’×R ’, 5.5 %) (1-1)
R :前一年度 1 月至本年度 6 月一年六個月間之十年期公債次級市場
殖利率月平均值 (百分比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 。
R ’:前一年度 7 月至本年度 6 月一年間之十年期公債次級市場殖利
率月平均值 (百分比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 。
1.0 當 R 〈1%
K ={1.0 -0.3*(R-1 %) / (5.5 %-1.0 %) 當 1%≦R 〈5.5 %
0.7 當 R ≧5.5 %
其中 K (百分比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 ,
K ’=min {K +0.1,1 }
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0.25%×[ ( I/ 0.25%)+0.5] (1-2)
備註:[ ] 為高斯符號。
說明:(1) 選擇十年期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與保險契約之長期性質較吻合
。
(2) 提存責任準備金為符合清償性之保守原則,以將 R ( R’) 值
打折計算準備金提存利率,並訂定 5.50 %為上限。
(3) 年金保險 (固定年金金額式) 責任準備金預定利率規範亦一併
適用。
試算: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
R =2.31%;R ’=2.58%;K =0.91;K ’=1.0 ;I =2.10%
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0.25% ×[ (I/0.25%) +0.5] =2.0 %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