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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銀局(四)字第093801145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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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案件,受託機構及特殊
          目的公司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透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發行資料。上開申報系統預計於
          明 (九十四) 年一月上線,於上開系統建置完成前,請自本局全球資訊網
          「金融專區」之「其他專區」項下有關資產證券化選項,下載並填妥「資
          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遞至
          boma04@mail.boma.gov.tw 。已發行之案件,應追溯填報,於九十三年九
          月十五日前完成全部輸入。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1.18 銀局 (資) 字第
               0940800002  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之電子郵
               件申報方式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