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請切實注意以誠信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五)字第096002704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請切實注意以誠信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廣告
          文宣中就金融商品之可能報酬、風險及限制條件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
          方式表達,不得有誇大不實陳述或誤導消費者之虞情事,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96 年 6  月 15 日台央檢貳字第 096
              0028154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函影本一份。
          二、本會為加強提昇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品質,已將該項業務列為金融
              檢查年度重點,俾健全財富管理業務之發展並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

附    件: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96 年 6  月 15 日
          台央檢貳字第 0960028154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主    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銀行優惠利率存款廣告文宣似有
          加強監督管理之必要,請  查照。
說    明:邇來銀行為拓展財富管理業務,迭有藉由推出優惠利率存款專案以招攬潛
          力客戶。雖然該等優惠利率存款專案有期間、金額限制或須搭配投資理財
          商品,惟推案銀行為吸引客戶注意,其廣告文宣多以較大字體強調優惠利
          率,對於其他限制條件及相關詳細內容則未予對等明顯揭露,不無誤導消
          費者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