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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內政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提供相關判別方式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6003118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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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內政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提供相關判別方式乙案,
          請貴會(社)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奉交下內政部 96 年 7  月 13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087802  號函辦
          理,檢送來函影本供參。

附    件:內政部 96 年 7  月 13 日
          台內戶字第 09601087802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交通部
主    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冒用他人身分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據近日報載,新竹縣一名女大學生持 6  張偽變造之新式國民身分證
              至通訊行辦理手機門號,經警方查獲移送法辦。
          二、依「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辨識資料」(登載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
              資料庫網站,網址:www.ris.gov.tw)檢視,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品
              質粗糙,有以下明顯瑕疵可供判別:
          (一)透明視覺變化裝置(OVD )之臺灣、蝴蝶圖型,以肉眼辨識顯見已
                遭破壞,且明顯突出不平整。
          (二)以肉眼辨識,國民身分證相片臉部之底紋已遭破壞。
          (三)另透光觀察時(如使用一般檯、手電筒或對照陽光觀察),亦明顯
                發現相片面部有雙重人貌影像,透光率不平均。
          (四)以紫光燈觀察時,防偽騎縫章之本部部徽章圖型已遭破壞且不視整
                。
          (五)上揭(一)至(三)項辨識方法,均透使用肉眼及一般光源觀察,
                即可快速辨識,非特殊辨識方法或需用工具。
          三、本部業於 96 年 6  月 25 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督
              導戶政事務所依製證流程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落實品質管制,並
              加強所屬戶政事務所人員新證防偽辨識訓練,熟悉辨識機具使用方式
              。
          四、請轉知各電信業者、金融機構、郵局、加強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訓練
              ,強化各項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技巧,避免民眾國民身分證遭冒用。
              另遇有民眾持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申辦電信或金融等業務時,請迅速
              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