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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已於 2006 年 10 月 13 日將緬甸自不合作國 家名單內除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5004783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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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已於 2006 年 10 月 13 日將緬甸自不合作國
          家名單內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95 年 10 月 25 日調錢貳字第 09500491900  號
              函辦理。
          二、按 FATF 於 2006 年 10 月 9  日至 13 日假加拿大溫哥華召開全體
              會員大會,決定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除名,惟 FATF 仍將持續監
              視緬甸之進展,並特別建議該國強化金融監理法規,包括:證券業,
              以及確保貴金屬、寶石交易商遵循洗錢防制相關規範。FATF  於 200
              0 年及 2001 年所列名之 23 個不合作國家均已除名,目前已無不合
              作國家名單。
          三、檢附前揭法務部來函及 FATF 會員大會之會議摘要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
          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務部調查局、中央銀行(含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含附件,並請
          轉知所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