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 94 年 4 月 18 日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萬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誠泰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副本 交通部 (含附件)
附 件: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一、下列加速警示帳戶還款措施,請各金融機構參考辦理:
(一) 在兼顧作業程序下,以專業判斷銀行可能承擔之風險後,加速還款
事宜。
(二) 總行密集追蹤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作業執行情形,例如從每
週追蹤一次,改為二天一次。
(三) 主動連絡受害人,並協助受害人處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事宜。
(四) 受害人連絡不到,請速洽金融同業協查,縮短作業時間。
(五) 清查開戶人連絡中之案件,逐案檢視案情,以利返還警示帳戶剩餘
款項。
(六) 還款進度列入績效考核指標。
(七) 對於剩餘款項 5 萬元以下及金額較小之案件,請一併採取有效措
施加速返還。
二、下列防杜警示帳戶戶數新增措施,請各金融機構參考辦理:
(一) 依照認識客戶及審慎評估客戶等內部規範,確認客戶身分,及採用
「開戶作業檢核表」,嚴格審核申請新開帳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
頭申請新開帳戶。
(二) 分析警示帳戶於過去開戶之特徵,並列為預警指標,以利嗣後開戶
審查及受理之參考。
(三) 對異常開戶之情形,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或以
事後掛號寄金融卡方式,增加取得金融卡難度。
(四) 開戶前應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警示帳戶通報資料庫資料
。
(五) 加強向客戶宣導,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應負之法律責任。
(六) 以地緣性區分,瞭解申請人及開設帳戶動機,若有疑似人頭帳戶之
情形,申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應予婉拒開戶。
(七) 分析人頭帳戶交易之特殊性,設定「疑似異常交易」指標,對有疑
似人頭帳戶之情形,限制其金融卡使用,以防範利用銀行既有帳戶
進行詐騙。
(八) 以資深人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並舉辦行員訓練,加強開戶行員之
警覺性及敏感度。
三、縮短金融同業協查作業時間
目前金融機構主動連絡受害人,洽請同業協查之作法不一,為縮短作
業時間,金融機構洽請同業協查,可透過金融機構已建立之警示帳戶
作業連絡窗口,使用傳真方式,洽請匯出行於三天內儘速回報。請金
管會銀行局研議設計格式後,行文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四、與會單位建議餘額小之警示帳戶返還恐無實益,可否先予結清銷戶乙
節,請金管會銀行局研議後,行文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