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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 94 年 4 月 18 日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事宜」會議紀錄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41000325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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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 94 年 4  月 18 日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萬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誠泰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副本 交通部 (含附件)

附    件: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一、下列加速警示帳戶還款措施,請各金融機構參考辦理:
           (一) 在兼顧作業程序下,以專業判斷銀行可能承擔之風險後,加速還款
                事宜。
           (二) 總行密集追蹤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作業執行情形,例如從每
                週追蹤一次,改為二天一次。
           (三) 主動連絡受害人,並協助受害人處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事宜。
           (四) 受害人連絡不到,請速洽金融同業協查,縮短作業時間。
           (五) 清查開戶人連絡中之案件,逐案檢視案情,以利返還警示帳戶剩餘
                款項。
           (六) 還款進度列入績效考核指標。
           (七) 對於剩餘款項 5  萬元以下及金額較小之案件,請一併採取有效措
                施加速返還。
          二、下列防杜警示帳戶戶數新增措施,請各金融機構參考辦理:
           (一) 依照認識客戶及審慎評估客戶等內部規範,確認客戶身分,及採用
                「開戶作業檢核表」,嚴格審核申請新開帳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
                頭申請新開帳戶。
           (二) 分析警示帳戶於過去開戶之特徵,並列為預警指標,以利嗣後開戶
                審查及受理之參考。
           (三) 對異常開戶之情形,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或以
                事後掛號寄金融卡方式,增加取得金融卡難度。
           (四) 開戶前應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警示帳戶通報資料庫資料
                。
           (五) 加強向客戶宣導,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應負之法律責任。
           (六) 以地緣性區分,瞭解申請人及開設帳戶動機,若有疑似人頭帳戶之
                情形,申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應予婉拒開戶。
           (七) 分析人頭帳戶交易之特殊性,設定「疑似異常交易」指標,對有疑
                似人頭帳戶之情形,限制其金融卡使用,以防範利用銀行既有帳戶
                進行詐騙。
           (八) 以資深人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並舉辦行員訓練,加強開戶行員之
                警覺性及敏感度。
          三、縮短金融同業協查作業時間
              目前金融機構主動連絡受害人,洽請同業協查之作法不一,為縮短作
              業時間,金融機構洽請同業協查,可透過金融機構已建立之警示帳戶
              作業連絡窗口,使用傳真方式,洽請匯出行於三天內儘速回報。請金
              管會銀行局研議設計格式後,行文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四、與會單位建議餘額小之警示帳戶返還恐無實益,可否先予結清銷戶乙
              節,請金管會銀行局研議後,行文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