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因貴會「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業於 95 年底屆期,本會 95 年 1
月 11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02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
台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行政院(第四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內政部、中華民國信用合
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社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一至六組)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11 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02
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