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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業於 95 年底屆期,本會 95 年 1 月 11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02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2158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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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因貴會「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業於 95 年底屆期,本會 95 年 1  
          月 11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02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
          台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行政院(第四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內政部、中華民國信用合
          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社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一至六組)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11 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02
       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