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二四○號函 所訂「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3.03.16 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2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