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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96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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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
          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
          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 5  日下午 3  時 30
          分起接管該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
          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 62 條及第 62 條之 2  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
          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一、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
              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
              法第 62 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
              5 日下午 3  時 30 分起接管該行。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
              人行使之。
          三、該行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94
              年 6  月 24 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
              處理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行股票無法轉換
              為承受機構股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