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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已完成公開標售,惟該行未列入標售範圍之信託資產負債尚須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5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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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已完成公開標售,惟該行未列入標售範圍之信
          託資產負債尚須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理;為利賡續進行該等信
          託資產負債之了結事宜,本會對該行接管處分自 94 年 6  月 28 日起延
          長 6  個月,續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接管人職務。
說    明:依據銀行法第 62 條、第 62 條之 2  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規定,暨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31 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