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94 年 5 月 27 日金管銀 (四) 字第 0944000299 號函之內容補充
如下,關於「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
畫」乙節,所稱授權包括未指明對象或併購模式之概括性授權,以利整併
計畫之進行。請查照。
正 本:華南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國泰金
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建華金融控股公司、玉山金融控股
公司、復華金融控股公司、台新金融控股公司、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兆豐
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金融控股公司、日盛金融控股公司、國票金融控股公
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