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建議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法規涉及受託
機構董事會權責部分,是否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會代表行使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中託業字第九三○四
○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同意處理原則如下:
(一) 法律明定由董事會行使職權者,不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會
代表行使。
(二) 若屬行政規章所訂者,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會代表行使,
俟董事會開會時,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