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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避免銀行在銷售各項金融商品時,交付予客戶或投資大眾之促銷資料發生誤導他人之情事,請貴公會轉知各會員依說明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5850075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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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確保消費者權益,避免銀行在銷售各項金融商品時,交付予客戶或投資
          大眾之促銷資料發生誤導他人之情事,請貴公會轉知各會員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部分信託業者銷售與 Euro Medium Term Notes Program (以下簡
              稱 EMTN) 有關之連動債券,因交付予客戶之促銷資料將 EMTN 中譯
              為歐元中期債券,致投資人誤認該產品係以歐元計價或連動與歐元有
              關商品衍生之消費爭議。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且避免影響業者信譽,請
              轉知各會員銀行應即全面檢視銷售時提供予客戶之各項金融商品促銷
              資料有無類此情事,如有,應立即更正並告知客戶。如有因類此誤導
              而發生消費爭議者,銀行應以保護消費者之方式妥處。
          二、有銷售如說明一及類此商品之銀行,應將檢視及處理結果,由遵循法
              令主管簽署後,報稽核單位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