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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本會 94 年 1 月 1 日「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之相關規範」修正實施前與客戶簽訂之往來契約,其中有關使用個人資料部分,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937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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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本會 94 年 1  月 1  日「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之相關規範」修正實施前與客戶簽訂之往來契約,其中
          有關使用個人資料部分,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對客戶個人資料之使用條款,未訂立讓客戶選
              擇是否同意提供資料作為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借或交互運用之欄
              位及簽名處之舊式往來契約,於終止該業務往來契約 (如信用卡剪卡
              、結清存款帳戶…等) 時,除已依旨揭規範與客戶簽訂同意使用個人
              資料者外,應讓客戶以書面選擇是否同意繼續提供個人資料作為共同
              行銷使用。
          二、為有效統一控管對客戶個人資料使用之作業,應設置專人負責控管各
              子公司客戶不同意公司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之資訊,並通知各子公司
              、部門、產品線及各委外單位等之行銷人員,並配合修正電腦系統,
              如行銷電話作業設定無法撥接該等客戶之電話號碼等,俾落實消費者
              權益之保護。
          三、為確保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客戶個人資料,應加強員工訓練及訂定使用
              客戶資料之道德規範,以利遵循。
正    本:富邦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兆豐金融控股公司、玉山金融控
          股公司、台新金融控股公司、日盛金融控股公司、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復
          華金融控股公司、華南金融控股公司、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金融
          控股公司、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國票金融控股公
          司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