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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可證按年繳交特許費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7500032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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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可證按年繳交特許費之規定如下: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按年繳交之年特許費為新台幣八十萬元,銀行應於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匯款方式繳訖,匯款手續費由繳款人自行負
              擔。
          二、銀行新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者,設立當年所需繳交之特許費,以該行
              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之次月一日起算至年底,按月數除以十二乘以年
              特許費新台幣八十萬元計提(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七○八一七○號函自
              即日起廢止。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0.07.16 台財融(五)字第 9070817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