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16 條第
7 款所稱營業場所之界定,茲說明如後,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台北富邦銀行 96 年 5 月 28 日北富銀消債字第 0960001924
號函辦理。
二、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16 條
第 7 款規定,金融機構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
「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其目的
既係提供債務人或往來客戶了解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情
形,自應於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登載之營業處所公佈上開資
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