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發布實施,
茲檢討補充相關函示適用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為應上揭辦法發布實施,原「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亦
自同日起停止適用,爰本會 93 年 7 月 19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278 號函、前財政部金融局 93 年 4 月 30 日台融局(五)字
第 0935000417 號函、92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2801055
4 號函、92 年 2 月 13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16000521 號函示中所
援引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予以配合調整為「金融
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
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一組至
第六組、資訊室)(並請刊登本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07.19 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27
8 號函修正)
(原財政部金融局 93.04.30 台融局(五)字第 0935000417 號函修正)
(原財政部金融局 92.04.15 台財融(四)字第 0928010554 號函修正)
(原財政部金融局 92.02.13 台財融(六)字第 0916000521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