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字第 88772873 號函、八十九
年十月十七日台財融字第 89761221 號函、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
五)字第 0090908056 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融(五)字第 09250
00300 號令及本會九十四年五月九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214 號令
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
(原財政部 88.12.27 台財融字第 88772873 號函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 89.10.17 台財融字第 89761221 號函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 90.12.11 台財融(五)字第 0090908056 號函不予適用)
(原財政部 92.06.03 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300 號令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5.09 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21
4 號令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