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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銀行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檢具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申請書、審查表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62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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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銀行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檢具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申請書、審查
          表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
說    明:依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07 金管銀 (五) 字第 094500064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