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銀行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檢具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申請書、審查 表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 說 明:依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07 金管銀 (五) 字第 094500064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