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附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附 件: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增訂條文
十、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18 金管銀(五)字第
0950038620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