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建議修訂「銀行接受委託作業」之適用範圍或明確訂定適用之項
目,俾便遵循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11 月 7 日全授字第 3384 號函。
二、有關前揭規定之適用範圍,係以該作業是否屬委託銀行一經常性且整
體性委託之型態予以認定,如該作業僅基於區域連繫方便而為個案之
委託,則為一般商業事務委託之性質,非屬本項規定之範圍。
三、另來文說明舉例之「代為徵信作業」應考量其實質作業方式,如受託
銀行是否可能因此協助查詢聯徵中心之資料 (例如該被查詢對象亦為
受託銀行之客戶) ,及將該等資料透露予委託銀行,因此等行為涉及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爰受託銀行於受理作業時應注意其合法性及妥
適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2.08 金管銀外字第 1
01500002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