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因近有某金融機構委由某民營遞送業者遞送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經交 通部以違反郵政法第 6 條處罰。交通部特致函本會轉請銀行業者確實遵 守郵政法等相關規定,勿將信函、明信片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交由民營遞 送業者遞送,以維護法令及公司公司形象,並可避免該部實施行政檢查而 影響文件遞送時效。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交通部 94 年 7 月 19 日交郵字第 09400078591 號函副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