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金融機構應確實依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辦理;另金融機構如遇有重
大偶發事件,請依本會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0243 號函立即
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同時由該銀行業負責人儘速以電話及
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除票券金融公司外)及本會銀行局報告,
並於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本會銀行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2-89691
294 ,傳真:02-89691397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2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
0673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