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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邇來有金融機構遭搶事件,為維護金融治安,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51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請各金融機構應確實依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辦理;另金融機構如遇有重
大偶發事件,請依本會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0243 號函立即
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同時由該銀行業負責人儘速以電話及
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除票券金融公司外)及本會銀行局報告,
並於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本會銀行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2-89691
294 ,傳真:02-89691397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2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
                    0673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