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金融 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條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4801057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檢送「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金融
          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各一份,請轉知所屬查照辦理
           (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4 年 3  月 30 日消保法字第 09400
              03126 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所使用之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而未
              記載者,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反之,不得記載事項而記載者
              ,則屬無效。
          三、契約中涉及當事人權益之條款或文句,及各款中留有空白交由金融機
              構自行訂定或與當事人約定後填入之部分,應以深色或粗黑、紅字體
              印刷,並由承辦人員於簽約時提醒承租人注意。
          四、金融機構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及契約
              範本之精神下,得斟酌修改文字或增訂適當條款,並應配合辦理本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範本之推廣及教育宣導工作。
          五、金融機構請於本會 94 年 5  月 17 日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相關
              保管箱出租契約之修正,前開事項辦理情形並應列入內部稽核之查核
              重點。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福建省政府、
          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
          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
          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
          開發信託投資公司、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中華民國消
          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