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他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核仍 屬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範圍。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7.12 金管銀 (三) 字第 094300023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