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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標售不良債權之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07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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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訂定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公開標售不良債權之作業程
          序:
          一、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售不良債權後,應即循程序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相關資訊。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銀行出售不良債權時,則由母公司公告申報之。
          二、金融機構標售不良債權之公告,須刊登於該金融機構業別之公會網站
              ,俾資產管理公司獲得相關資訊後,逕向各金融機構索取更詳盡之招
              標資料。另自公告日起至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止,至少須為 7  天,
              且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後至決標日,亦至少須為 7  天 (以工作日為
              準) ,以利資產管理公司於領件後有充分時間評估該等不良債權。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請轉知會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第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