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 96 年 1 月 6 日零時起接管中華商業
銀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依 據: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中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每月續呈虧損,為維護金
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 96 年 1
月 6 日零時起接管該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
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
處理中華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行股票將無法轉換為承
受機構股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