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行自文到日起,得適用本會發布之「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 定」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4 年 3 月 23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1000228 號令辦 理。 二、貴行依旨揭規定金融相關業務,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附營業計畫書、 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本會備查時,併請填列「銀行適用『銀行辦理金 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辦理金融相關業務附表」 (如附件) ,以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