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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42000227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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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
          新台幣三萬元乙案,檢送本 (94) 年 4  月 14 日「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
          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決議
          事項辦理 (依決議事項辦理)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並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
          開發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行政院三組、行政院四組、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秘書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會聯絡組、本會銀行
          局 (一至六組)

附    件:94  年 4  月 14 日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會議紀
          錄
          一、開會事由: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
          二、開會時間:94  年 4  月 14 日下午 6  時
          三、開會地點:金管會銀行局 1214 會議室
          四、主持人:鍾副局長慧貞                 五、紀錄:周怡玫
          六、出席者: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
              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
              。
          七、會議結論:自 9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
              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金融機構應配合執行之事項及相關因應
              方案決議如下:
           (一) 提領現金、繳納各項稅款及約定帳戶轉帳限額維持不變。
           (二) 有關繳交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及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部
                分:
                1 金融機構與前述事業已有約定收款服務者,民眾以金融卡轉帳繳
                  交該等費用,不受三萬元轉帳限額之限制。
                2 各金融機構實際作業所需配合事項,由銀行公會於下週一 (94
                  年 4  月 18 日) 邀集會員金融機構及財金公司開會研訂,供金
                  融業者遵循。另請財金公司負責該等繳交費用之帳戶彙整及聯繫
                  事宜。
           (三) 針對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有超過三萬元需求之客戶,金
                融機構主動發送金融卡轉帳約定帳戶申請書、公用事業費用自動扣
                繳約定書予客戶,並以便民服務為原則,受理客戶以郵寄方式申請
                ,在審慎確認客戶身分後,據以辦理。
           (四) 金融機構應儘量滿足客戶對於金融卡約定帳戶之戶數需求。
           (五) 各金融機構應於配套措施定案後,在ATM、網站、營業廳等處廣
                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