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會所報銀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 案件之授信列報及備抵呆帳提列方式一案,請依附件所列方式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會 97 年 4 月 11 日全債協字第 1054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 用卡會員機構)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