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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7002540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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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
          ○四五二五九○號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
          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
          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
          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
          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1.23 金管銀(一)字第 096004525
       90  號令有關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關於直
       轄市規定部分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