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一、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乙份。
二、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三一○○○一二
八號令,以及本會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
○○五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
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2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1000128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41000055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50272479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