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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 12 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將屆,為配合檢調機關 查察賄選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6003178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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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 12 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將屆,為配合檢調機關
          查察賄選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金融機構對於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
              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
              權規定事項」、「銀行防制洗錢應注意事項範本」及各金融機構訂定
              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等規定,加強辦理。
          二、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倘發現符合客戶交易符合,銀行
              防制洗錢應注意事項範本所定之疑似洗錢交易表徵,須即時向稽核單
              位通報;經稽核單位查證確有異常者,應主動儘速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中心,並副知本會。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內
              部稽核重點:
          (一)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異常變化。
          (二)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
          (四)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
                使用情事加強查核,並暸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
          三、對於檢警調單位所需調閱查察賄選相關資料,請金融機構配合及時提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