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轉換為金融機
構股份後,並請求依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間股份轉換契約之規定轉換
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時,得比照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3
月 25 日 (91) 台財證(一)字第 106134 號函,先發行及交付新股予股東
(可轉債持有人) ,再按季辦理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兼復 貴所94年10月6日94-1805號申請書)、中央銀行
、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