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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850099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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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轉換為金融機
          構股份後,並請求依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間股份轉換契約之規定轉換
          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時,得比照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3
          月 25 日 (91) 台財證(一)字第 106134 號函,先發行及交付新股予股東
           (可轉債持有人) ,再按季辦理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兼復 貴所94年10月6日94-1805號申請書)、中央銀行
          、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