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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概括承受)之許可時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其格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56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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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概括承受)之許可時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
          其格式。
依     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應依規定格式備具之申請書件如下:
          (一)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括)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合併審酌因素評估表(如附表二)。
          (三)新設機構設立申請書(如附表三)。
          (四)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括)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如附表四) 。
          (五)金融機構合併後逾越法令調整計畫表(如附表五)。
          二、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申請書(如附表一)之說明二檢附應備書
              件之(一)合併計畫書,有關合併(概括承受)後組織結構、營業處
              所之調整、分支機構遷移、裁撤及發展計畫,應敘明有關對偏遠地區
              金融服務及兼顧城鄉均衡發展之相關措施。另刪除農、漁會讓售其信
              用部與銀行業者之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暨農、漁會投資銀行或以其信用
              部作價投資銀行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三、財政部 90 年 1  月 20 日台財融(一)字第 90008348 號公告,自
              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佈欄、貼本會銀行局公佈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0.01.20 台財融(一)字第 90008348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