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概括承受)之許可時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
其格式。
依 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應依規定格式備具之申請書件如下:
(一)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括)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合併審酌因素評估表(如附表二)。
(三)新設機構設立申請書(如附表三)。
(四)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括)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如附表四) 。
(五)金融機構合併後逾越法令調整計畫表(如附表五)。
二、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申請書(如附表一)之說明二檢附應備書
件之(一)合併計畫書,有關合併(概括承受)後組織結構、營業處
所之調整、分支機構遷移、裁撤及發展計畫,應敘明有關對偏遠地區
金融服務及兼顧城鄉均衡發展之相關措施。另刪除農、漁會讓售其信
用部與銀行業者之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暨農、漁會投資銀行或以其信用
部作價投資銀行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三、財政部 90 年 1 月 20 日台財融(一)字第 90008348 號公告,自
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佈欄、貼本會銀行局公佈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0.01.20 台財融(一)字第 90008348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