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94 年度三合一選舉期間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
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說 明:一、金融機構對於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
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
權規定事項」及各金融機構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規定,加強辦
理。
二、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倘發現客戶交易疑似賄選情勢者,應即時
像稽核單位通報,經稽核單位查證卻有異常者,應主動儘速向地檢署
貨調查單位聯繫,並即時通報本會,稽核單位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內
部稽核重點:
(一) 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發生異常變化。
(二) 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 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 (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 。
(四) 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
使用情事加強查核,並瞭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
三、對於檢警調單位所需調閱查察賄選有關資料,請金融機構配合及時提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