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三合一選舉期間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4801125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94  年度三合一選舉期間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
          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說    明:一、金融機構對於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
              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
              權規定事項」及各金融機構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規定,加強辦
              理。
          二、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倘發現客戶交易疑似賄選情勢者,應即時
              像稽核單位通報,經稽核單位查證卻有異常者,應主動儘速向地檢署
              貨調查單位聯繫,並即時通報本會,稽核單位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內
              部稽核重點:
           (一) 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發生異常變化。
           (二) 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 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 (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 。
           (四) 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
                使用情事加強查核,並瞭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
          三、對於檢警調單位所需調閱查察賄選有關資料,請金融機構配合及時提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