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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反詐騙聯防平臺」第 4 次會議決議金融機構配合辦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69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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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反詐騙聯防平臺」第 4  次會議決議金融機構配合辦理事項,請
          轉知會員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內政部 94 年 8  月 10 日台內警字第
              0940103249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一) 為防杜詐騙,內政部警政署建議各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內指派員工
                或招募志工於營業廳及 ATM  自動提 (存) 款機附近加強監控巡守
                一節,請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二) 為加速偵辦案件,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警示帳戶」通報機制,加
                強「警示帳戶」作業聯絡窗口緊急處理功能,除正常營業時間外,
                於假日及夜間仍可緊急處理,俾利檢警調單位之查緝。
           (三) 對於檢警調單位調閱開戶人及資金往來明細等資料,金融機構應於
                1 週內儘速回復,俾利案件偵辦。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張副主
          任委員秀蓮辦公室、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