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 附「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1.04 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025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