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後之「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准予備查,並請依說明二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全一字第 3393 號函。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參照上開範本修正其「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另
為因應「亞太洗錢防治組織」 (APG) 之評鑑工作,請將中英文版本
登載於 貴公會網站。
(註:一、修正前全文請參閱九十四年三月號【其他】第二則。
二、附件略。)
附 件: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
94 年 11 月
二、 (三) 4 (17) 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交易資金疑似
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
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