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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董事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計算說明如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8012078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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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
          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有關董事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計算說明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董事對於上開授信以外之交易案有自身利
              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董事即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但應計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
          二、其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倘某金融控股公司有董事十二人,其中
              六人就某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予以迴避,所
              稱「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計算方式為董事十二人之三
              分之二,即該議案應至少有董事八人出席;所稱「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決議」之計算方式為董事會中不需利益迴避者之四分之三,即該
              議案至少應經不需利益迴避之五位 (六人乘以四分之三,無條件進位
              取整數) 董事同意。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5.08 金管銀(一)字第
               0980000779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